土地登记相关知识行政法第四至七章

2022-08-29   来源:教学相关

四、主要的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的分类:按权力来源不同,分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中央和地方;执行性与创制性。
3、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4、行政立法的程序: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
5、行政认可的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证明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行为的分类: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7、行政许可机关:国务院及各部委;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县以上政府及其主管部门。
8、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审核;拒绝或颁发许可证;许可证的修改、更换、复查程序及无效、失效、中止和撤销。
9、行政处罚的概念: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实话的行政制裁。
10、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行政处罚分离原则(设定权、实施权、调查权、决定权、听证权等)。
11、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12、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3、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一般行政机关;综合执法机关;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
14、行政处罚的管辖:级别;地域;职能;指定;移送管辖。
15、行政强制的概念: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行为的总称。分对人身、财产及行为的强制和即时性强制与执行性强制两种。
16、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间接强制执行(分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和直接强制执行(人身和财产)。
17、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对财产: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退还;强行拆除;罚缴滞纳金、查封、扣押、冻结等。
对人身: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
对行为:个别法的规定。
18、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强制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适当;目的实现。

五、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2、行政程序的特征:行政程序是就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
3、行政程序的分类:内部与外部;抽象和具体;法定和意定;事先和事后;主要和次要;主动和依申请;行政立法、执法和司法。
4、熟悉行政程序的基本法律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公听、陈述、听讯三种形式);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救济制度。
5、了解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效率原则。

六、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违法的特征: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规规范的行为;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3、行政不当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4、行政责任的概念: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5、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前提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定,是一种法律责任,行政职责人不是一种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而是一种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责任。
6、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体(10点);公务的人员(8点)。
7、行政责任的追究:国家权力机关的追究;行政机关的追究(自己、上级、复议);司法机关的追究(司法裁判)。

七、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征: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是由行政相对人启动的。
3、行政复议机关:行政主体(省级);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主体所属的人民政府。
4、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般管辖;特殊管辖;转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5、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和第三人。
6、行政复议程序:申请(60日);受理;审理;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赔偿决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决定),30日决定,7日转送有权机关,60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7、行政复议的范围:可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和不可申请的复议的事项。
8、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诉讼终局等8点原则。
9、行政复议基本制度: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依法复议不调解制度;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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